【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更多内容给,请查看: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