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五章21条,内容更完善,流程更清晰,责任更明确。附件除自查表外,又新增两项:《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评审(现场评估)表》《国家监测机构标牌样式》。新办法明确了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的新职责,摘录如下:
1国家监测机构
1)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检验仪器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
2)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与方法研究,检验仪器与设备等研制,承担粮油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2省级监测中心与市县级区域监测站
1)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等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监测当地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项目;
2)具备结合本区域实际,开展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跟踪的能力;
3)具备承担本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任务,以及开展隐患排查等工作的能力;
4)具备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技术培训的能力;
5)具备参与各类粮油标准的验证测试和实施效果评估的能力;
6)具备开展技术指导、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工作的能力。
除此之外,省级监测中心还要具备以下能力:
1)具备承担本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预警分析工作的能力;
4)具备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验能力比对的能力;
5)具备牵头制修订粮油标准项目的能力;
6)具备开展相关科技研发工作的能力。
3综合检验研究中心
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重点或者特色实验室建设。
1)具备各类粮油及产品质量、内在品质和食品安全项目检验能力;
2)具备粮食质量安全基础研究、标准研究和检验监测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发能力;
3)具备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