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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标准

来源:中国仪器仪表网 作者:碧水蓝天 日期:2024-09-16 23: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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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造纸和纸制品业(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标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造纸和纸制品业(征求意见稿) 可点击下载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工业噪声许可管理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现有排污单位有效期届满延续排污许可证时,未发生变化时可沿用已有排污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关内容。shou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新建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填报,如发生变化根据设计文件填报并在备注中明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改、扩建排污单位,发生变化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填报,未发生变化可沿用已有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在“其他”一栏。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 可点击下载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GB 31570、GB 31571 和 GB 31572 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土壤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于本标准;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要求按照HJ 1200 执行;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301。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现有排污单位有效期届满延续排污许可证时,未发生变化时可沿用已有排污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关内容。shou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新建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填报,如发生变化根据设计文件填报并在备注中明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改、扩建排污单位,改、扩建部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填报,如较环评阶段发生变化根据设计文件填报并在备注中明确,未发生变化可沿用已有排污许可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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