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di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遵循原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三条【听证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di一项所列数额;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前款di一项、第二项所列罚没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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