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八条【许可使用范围】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活动。发生与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数据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进出口单位信息和违法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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