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2024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对于水泥、焦化行业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做出了明确规定。
水泥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5mg/m、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氯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焦化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0mg/m3、150mg/m3、100mg/m'、8mg/m: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其他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