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的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列车运行噪声排放的管理与评价。车辆段、停车场等区域厂界噪声排放的管理与评价执行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具有噪声监测功能的仪器,其性能应不低于GBT3785.1对2级仪器的要求。现场校准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为“F”,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类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点位布设、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的噪声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及评价,其他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