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weiyi代码,为8 位数字。其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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