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新闻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研究堆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按照《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执行。
对于终止运行后停闭管理期间的研究堆,报告制度另行规定。
第七条 研究堆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堆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开堆次数、每次持续时间、积分功率和zui大功率等;
(二)研究堆应用情况,主要包括研究堆实验、堆内辐照情况等;
(三)异常、故障和事件情况,主要包括运行异常、安全系统的故障,以及相应的经验反馈等;
(四)维修、检查和修改情况,主要包括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检查和修改情况,实体屏障完整性情况,安全相关规程修改等;
(五)堆芯变更、燃料操作、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和贮存、流出物排放等事项或者活动情况;
(六)人员培训及主要运行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变化情况;
(七)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八)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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