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范围
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工业行业(行业大类为 B、C、D),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具体为《名录》第 3 至第 99 类。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我部确定。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四)完成时限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计划,根据噪声达标排放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确保在“十四五”期间依法全部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实施方式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shou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更多内容,请点击下载: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