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在场址选择、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冷反应堆发电、供汽供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其它堆型核动力厂可参考使用。
4 辐射防护总则
4.1 核动力厂所有导致公众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均应符合辐射防护实践的正当性原则。
4.2 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4.3 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应满足GB 18871的相关规定。
4.4 对于多堆场址的各核动力厂,应实施流出物排放总量控制,统一考虑流出物排放、流出物监测、环境监测以及应急管理。
4.5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采取一切可合理达到的措施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管理,实现废物zui小化,包括在核动力厂的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废物管理应采用zui佳可行技术实施对所有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流的整体控制方案的优化和对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的优化,力求获得zui佳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更多内容,请点击下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