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发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管理领域化学物质的命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包括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物质 chemical substances
为商业目的取自大自然,或者经加工生成的单质及化合物。
3.2 新化学物质 new chemical substances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3.3 成分 constituent
存在于化学物质中具有独特化学特性的单一个体。
3.4 单成分物质 mono-constituent substance
根据化学物质的成分组成,仅有一种主要成分,且其质量分数≥80%的化学物质。
3.5 多成分物质 multi-constituent substance
根据化学物质的成分组成,有两种或者多种质量分数介于 10 %和 80 %之间的主要成分的化学物质。
3.6 不明复杂物质 substances of unknown or variable composition, complex reaction products or biological materials; UVCB
组分未知或可变的物质、复杂反应产物或者生物材料。
4 命名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化学物质的名称应科学、准确、规范、合理,实现区分化学物质的目的。
4.1.2 中文名称形式上应符合中文构词习惯,英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应对应一致。
4.1.3 对于申请环境管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需要化学名称信息保护的,除按本标准提供化学物质名称外,还应按照 HJ/T 420 要求编制新化学物质类名。
4.1.4 按照本标准以外其他命名原则获得的名称,以及商品名、通用名、缩写名、俗名等,可作为“其他名称”使用。
更多内容,请点击查看: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