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规范化建设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shou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已废弃的入河排污口的重新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污染物种类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设计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条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入河排污口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或者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或者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维护管理】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以及标识牌、监测监控设备等附属设施,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留存证据。
第二十二条 【自行监测】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数据报送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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