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近日,为规范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退役目标、源项调查、方案设计、实施、验收、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和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
4 基本要求
4.1 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应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及时开展退役治理,退役过程一般在三年内完成。
4.2 铀矿冶设施的退役和监护应达到稳定和安全,保护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
4.3 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活动,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zui优化和剂量限制要求。
4.4 铀矿冶设施的退役应减少有限制开放或使用的设施或场地,尽可能实现无限制开放或使用。
4.5 铀矿冶设施退役过程中,应对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置,实现放射性废物zui小化。
4.6 铀矿冶设施退役宜尽可能实现放射性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置,以减少退役后长期监护设施的数量。
4.7 铀矿冶企业应制定退役治理计划,并将退役治理和环境整治贯穿于设计、建设和生产全过程。
4.8 铀矿冶设施退役施工、验收及长期监护过程中的流出物和环境监测应满足GB23726 的要求。
4.9 铀矿冶企业应针对铀矿冶设施退役和长期监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辐射环境事件,建立辐射环境应
急事件响应程序,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
4.10 铀矿冶设施退役和长期监护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应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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