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生态环境部:HJ8.3—202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代替 HJ/T 8.3—94,将于2023-02-01实施。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文件材料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记录,以下简称文件材料。
3.2
建 设 项 目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档 案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文件材料,以下简称档案。
4 基本要求
4.1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应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4.2 档案工作应与建设项目管理同步,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程序和岗位责任制等,实现从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到归档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4.3 生态环境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档案的接收、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4.4 文件材料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及时整理归档。若承办部门涉及 2 个及以上,由主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外协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做好所承担工作中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与移交等。
4.5 文件材料承办部门业务调整或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文件材料的清理交接工作。
4.6 涉密文件材料、档案的管理及开发利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更多内容,请点击免费下载:HJ8.3—202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