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生态环境部:HJ 8.5—202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仪器设备 代替 HJ/T 8.5—94,将于2023-02-01实施。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仪器设备在申请与购置、开箱验收与安装调试、使用(运转)、维修、改装、调拨及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 态 环 境 仪 器 设 备 文 件 材 料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documents
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研究、观测、试验、检测、计量等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申请与购置、开箱验收与安装调试、使用(运转)、维修、改装、调拨及报废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以下简称文件材料。
3.2
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records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文件材料,以下简称档案。
4 基本要求
4.1 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工作应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符合生态环境仪器设备管理实际需求,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4.2 档案工作应与生态环境仪器设备的管理同步,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程序和岗位责任制等,实现从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到归档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4.3 生态环境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档案的接收、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4.4 文件材料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及时整理归档。若承办部门涉及 2 个及以上,由主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协办部门配合完成收集整理工作。
4.5 文件材料承办部门业务调整或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文件材料的清理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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