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新闻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岩洞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测和检查、安全评价与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以及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门为处置大量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及不含超铀长寿命α核素的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而建造的岩洞处置设施;利用现有洞室的处置活动可参考使用,但需论证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水平。处置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且需满足安全评价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门为处置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而建造的中等深度处置设施。
4 总则
4.1 废物处置的基本安全要求
4.1.1 处置系统应具备包容放射性、隔离放射性废物和限制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释放的固有安全特性(对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包容、隔离一般为300至500年)。
4.1.2 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置系统及其安全评价的坚稳性。
4.1.3 应通过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组成的多重屏障系统有效防御放射性危害,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4.1.4 应通过多重屏障的安全功能为整个处置系统提供整体安全,其整体安全不得过分依赖某个单一屏障的安全功能。处置设施的多重屏障设计应依废物分类特性分区设置。处置设施与安全有关系统及组件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可进行检查、维护与测试,防范可预期的自然灾害和外部人为事件,考虑应急要求和冗余设计。
4.1.5 在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被动安全措施确保处置系统的长期安全,并将关闭后需要持续进行主动维护的必要性减至zui少。关闭后应对处置系统的被动安全措施进行监测和检查。
4.1.6 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活动,并通过处置系统的迭代设计和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为选址、建造、运行和关闭的每一步骤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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