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新闻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对危险废物焚烧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流程,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内容及检查要点和问题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的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4 和GB 37822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DCS)
采用计算机、通信和屏幕显示技术,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控制和保护等功能,利用通信技术实现数据共享的多计算机监控系统。
3.2
工况标记condition marking
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等工具,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进行标记的操作。
6.4 自行监测要求
检查焚烧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时应核实以下信息:
a)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b)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c)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标时,是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d)是否损毁、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或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e)检查自动监测设备时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
点击下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