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近日,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讯,生态环境部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的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企业平台要求,以及数据传输的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满足HJ1014-2020标准的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械的远程在线监控联网。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平台应具有从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接收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并将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的功能。
6.1.2 企业平台应保证数据安全,宜采用加密的方式接收并存储来自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的数据。企业平台应确保数据未经任何修改,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
6.1.3 企业平台应满足GB/T 22239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及以上的要求。
6.1.4 企业可采用两个及以上企业平台,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建设运行企业平台。
6.1.5 企业平台应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填写企业平台基本资料进行注册。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平台名称、企业平台当期服务器数量、存储容量(TB)、当前带宽容量(Mbps)等。
6.1.6 企业平台注册成功后可获取数据端口,用于本企业信息公开机械的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传输。
6.1.7 企业平台应将接收到的数据实时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对接收数据情况向企业平台发送应答消息。
6.2 功能要求
6.2.1 企业平台应具有附录B规定静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功能。
6.2.2 企业平台应具有接收由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发送的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的功能。
6.2.3 企业平台应具有存储机械全生命周期内传输的数据的功能,其中,至少5年内的数据应作为热数据存储,5年以上的数据可作为冷备数据存储,单台机械的热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 s。企业平台应具有充足的存储空间用以接收机械的实时数据。
6.2.4 企业平台应将接收到的数据按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数据转发时延应不大于10 s,数据传输周期zui大应不超过10 s,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
6.2.5 当数据通信链路异常时,企业平台应在数据通信链路恢复正常后进行数据补传。
6.2.6 企业平台应具有针对本标准提出相关技术要求的自检和预报警功能。
6.2.7 若已激活的车载终端或精准定位系统损坏,需要更换,企业平台应记录并传输机械静态数据至生态环境部。
6.3 安全性要求
6.3.1 企业平台应具备防备恶意访问和攻击的认证功能,应具备细粒度权限管理。
6.3.2 企业平台应具备高可用机制,能够防止机器失效带来的任务失效和数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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