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一般要求,包括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设计、操作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粒子加速器使用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带有自屏蔽装置等防护措施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粒子加速器不包含在本标准中。已制定相关标准的粒子加速器执行既有标准,使用粒子加速器期间涉及放射性物质操作的辐射防护参照《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201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用加速器和在室外使用的中子发生器。
5.6 区域辐射监测系统
5.6.1 应在加速器室、束流终端室的合适位置设置固定式区域辐射监测仪,监测仪器显示单元可设置在控制室内或机房门附近。监测点位的设置应遵循:
a)设在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内部的固定式区域辐射监测仪,应能真实反映上述区域内部辐射水平随加速器运行工况的变化;
b)对于设置多束流终端室的情况,当束流终端室内居留因子较大时,应考虑相邻束流终端室的影响,在各束流终端室内设置固定式区域辐射监测仪,综合考虑辐射场分布和人员居留区域后确定监测仪器的位置;
c)经前期评估或运行后监测确定感生放射性较严重的粒子加速器,应在加速器室设置固定式区域辐射监测仪,以便充分了解停机后加速器室内的辐射水平。必要时可设置剂量联锁以实现人员延迟进入。
5.6.2 应在高能粒子加速器(一般指能量高于100MeV)屏蔽体外相邻场所内人员全居留区域、经评估或实际监测确定辐射水平接近由附录A 确定的剂量率控制水平的场所安装区域辐射监测系统。当监测数据超过设定阈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5.6.3 应对屏蔽体内、外的辐射场组成和分布进行评估,区域辐射监测仪器的能量响应、测量范围、响应时间等指标应与辐射场的特点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