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节选部分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的原则、技术流程、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方法及报告编写等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的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森林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草原保护修复、防沙治沙、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其他类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可参照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project
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退化、受损、服务功能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和改善的过程和活动。
3.2
生态环境成效 eco-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指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在优化生态格局、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功能、减缓人为干扰、维护工程效益持续发挥等方面取得的效果。
3.3
生态系统格局 ecosystem patterns
指各类不同生态系统在空间上的排列和组合,包括生态系统类型、数目及空间分布与配置。
3.4
生态系统质量 ecosystem quality
指生态系统自然植被的优劣程度,反映生态系统内植被与生态系统整体状况。
3.5
生态系统功能 ecosystem services
指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方面的功能。
3.6
人为干扰 artificial disturbance
指人类对生态系统正常结构和功能的干扰,这些干扰超出了生态系统恢复力,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发生不可逆的变化甚至退化或崩溃。
3.7
评估基期 base period
指被评估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前一年,作为与评估期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对比的初始时间。
4 评估原则
4.1 科学性
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科学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客观反映工程实施的生态环境成效,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4.2 可操作性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结合实际明确评估标准,确保评估数据可获取、结果可量化,易于操作。
4.3 规范性
明确评估技术流程,对评估内容、评估方法、数据来源、成果产出等统一标准,确保评估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