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管控(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管控》;
——补充完善了适用范围等内容;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补充完善了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等文件材料管理内容;
——补充完善了档案的保管与统计、保管期满的处置、补充和调整等档案管理内容;
——补充完善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内容;
——补充完善了附录 A,增加了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调查、监督、治理、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污染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源管控档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单位的污染源管控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等专项工作时,有明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的,按相应专项工作要求执行。涉及核与辐射安全的档案管理按《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执行。涉及环境监测的档案管理按《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执行。涉及环境监察的档案管理按《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执行。涉及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档案管理按《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环境污染的发生源,通常指能产生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的有害物质或能量的设施、装置或场所等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发生源。
3.2
污染源管控 pollution sourc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以及其他管理手段和措施,对污染源进行调查、监督、治理、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和活动。
3.3
污染源管控文件材料 pollution sources documents
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源管控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信息记录。
3.4
污染源管控档案 pollution sources archives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污染源管控文件材料。
4 基本要求
4.1 污染源管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工作应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实体及其信息真实、完整、系统、可用和安全。
4.2
档案工作应与污染源管控工作管理同步,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程序和岗位责任制等,实现从污染源管控文件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到归档的全过程管理。
4.3 生态环境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
4.4
文件材料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在本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若承办部门涉及 2 个及以上,由主办部门负总责。
4.5
文件材料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负责,并负责督促指导承办人收集、整理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文件材料承办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污染源管控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应遵循 DA/T 68 的有关规定。被委托方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交接委托方归档,委托方应当进行相关指导。
4.6
文件材料承办部门撤销、业务调整或承办人退休、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做好文件材料的清理交接工作。
4.7
涉密文件材料、档案的管理及开发利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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