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行业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发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他联网的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和通信传输网络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3.1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水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3.2 数据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3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自动监测设备和通信传输网络运行状况,按照本规则开展的一种数据标记。
3.4 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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