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品质,规范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水质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64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 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筛查鉴定和定量分析,对于特定类别的化合物,应在此筛选基础上选用专属的分析方法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试样体积为 1.0 ml,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时,方法检出限为 0.1 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 0.4 μg/L~8 μg/L,详见附录 A。
3 方法原理
用二氯甲烷分别在 pH>11 和 pH<2 的条件下,萃取样品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萃取液经脱水、浓缩和定容后,经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和目标化合物的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定量。
5 仪器和设备
5.1 气相色谱-质谱仪:具有电子轰击(EI)离子源。
5.2 色谱柱:30 m×0.25 mm 的熔融石英毛细柱,膜厚 0.25 µm(5%苯基-95%二甲基聚硅氧烷固定液),或其它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5.3 浓缩装置:配有带 1.00 ml 刻度线浓缩管的氮吹仪,或其他同等性能的设备。
5.4 微量注射器:10 μl、50 μl、100 μl、250 μl、500 μl。
5.5 分液漏斗:2000 ml,具聚四氟乙烯旋塞。
5.6 采样瓶:1 L 具聚四氟乙烯内衬盖或铝箔包裹瓶盖的玻璃磨口棕色瓶。
5.7 250 ml 具塞锥形瓶。
5.8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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