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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仪器设备行业网 作者:郑大 日期:2024-11-23 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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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行业网  政策标准】为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医疗卫生行业污染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起草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起草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机构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要求,履职尽责,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医疗污水应急处理,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发挥了主力军作用。然而,在前期疫情防控工作中,也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生态环境部及时提出在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定点医院和隔离场所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并将消毒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通过封闭罐车转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但这是应急措施,并非长远之计,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为推动各地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规范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在认真调研、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近年来,我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处理设施不健全、运维管理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等要求。尚未规范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 年 6 月底前,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应完成满足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 年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应建尽建。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等,du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医疗机构要根据污水特点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选择消毒方式,配置必备的消毒设备,确保消毒效果。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限期整改。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院所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使用量等信息。要按照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需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暂不具备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可委托满足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三、认真落实各方责任。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安排必要的资金,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贯彻落实《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 “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 27 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切实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全链条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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