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警告:实验中使用的溶剂和试剂均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刺激性,试剂配制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和接触皮肤、衣物。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环境空气采样体积为30 L,吸收液体积为10 ml时,本标准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检出限分别为0.003 mg/m3、0.009 mg/m3、0.009 mg/m3和0.007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12 mg/m3、0.036 mg/m3、0.036 mg/m3和0.028 mg/m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样品经滤膜过滤,目标化合物被稀硫酸吸收液吸收后,用阳离子色谱柱交换分离,电导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